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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有什麼不同?

  •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有什麼不同?
在日常生活或商業往來中,當債務人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時,債權人常會考慮透過法律手段進行催收,其中「本票裁定」與「支付命令」就是兩種常見的方式。雖然它們的目的相同,都是為了取得法院裁定後進一步申請強制執行,但兩者在法律依據、適用條件與程序上,其實有明顯差異。

什麼是本票裁定?
本票裁定,是指債權人持有一張合法有效的本票,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「本票裁定」。這是基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不需要經過冗長的審理過程,交由法院形式審查該本票是否符合該具備形式要件,如符合法定形式要件,即可裁定准予執票人強制執行。

什麼是支付命令?
支付命令則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債權人可針對「金錢債權」,有明確的債權事實與證據(例如借據、對話紀錄、轉帳紀錄、契約等),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。

這種方式常適合買賣糾紛、借貸不還、租金拖欠、薪資未付等案件。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後,若對方未於收到後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,支付命令便具有執行力,債權人即可持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
兩者有什麼差別?該怎麼選擇?

簡單來說,本票裁定的重點在於需持有一張「合法有效的本票」,而支付命令則不限於票據,只要能證明有債權存在就能聲請。若你手上握有對方親筆簽署的本票,且本票法定形式要件無瑕疵,即可透過本票裁定程序處理,本票裁定偏重形式審查,法院僅確認本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,不會深入調查雙方實際上債權債務關係。

若沒有對方簽署之本票,而是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,可選擇支付命令程序,支付命令雖然也是書面審查,但債權人仍需附上合理的證據說明,法院才可能核發命令。

兩者比較來說,本票裁定只要提出一紙合法有效的本票,不需提出而外的證明,相對支付命令來說,聲請時債權人需提出之證明負擔較小,所以實務上才會常聽到民眾被人逼迫簽本票的事件(怕

但還需值得注意,不論選擇哪一種方式,畢竟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,都是屬於僅就形式上審查,故對方如有不服,都有救濟之權利。

如果是本票裁定,對方可針對形式要件不合法提出抗告,或者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一併聲請停止強制執行。

如果是支付命令,對方於收到後,法定期間內(即20日內)提出異議,支付命令則會於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,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轉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。

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,雖然都是債務催收的重要法律工具,但適用情境與實務策略大不相同。選擇正確的方式,有助於提高催收效率,避免無謂的法律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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